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15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海县桃林镇战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埠村路段,与孙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牛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责任认定,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乙醇含量检验,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675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