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5时10分,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乌兰浩特市**大路**大酒店北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牛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0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不予发还情况说明、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牛某某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乌公(司)鉴(理化)字[2020]093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有效驾驶资格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全惠子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