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黑******牌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五常市**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处实施右转时,与其右侧辅路内与其同向行驶、由李某某驾驶的黑******牌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的同车人尚某某报警,前来处理事故的民警将牛某某传唤至五常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对牛某某血样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77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永富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牛某某、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宏志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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