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80********,汉族,初中文化五常市五常镇**小区,于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6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黑******牌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五常市**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处实施右转时,与其右侧辅路内与其同向行驶、由李某某驾驶的黑******牌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的同车人尚某某报警,前来处理事故的民警将牛某某传唤至五常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对牛某某血样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77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永富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牛某某、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