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99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效 ,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0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N5****)行驶至本市海淀区学清路与石板房南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经群众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处理事故,认定被告人牛某某负全部责任。当日02时08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牛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6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被告人牛某某于当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牛某某现已赔偿事故相对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宋某某等二人证言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瑶
代理检察员:  王硕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0105****;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陈效,联系方式:135815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