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21983********,汉族,大学文化,**医院医师,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住桦甸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桦甸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西门前时,被桦甸市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牛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109.84mg/100ml。牛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民警工作说明;2.户籍信息;3.电话查询记录;4.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情况说明;
二、被告人 牛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毅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