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21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店忠路行驶至合马路4公里处,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2月26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
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庆堂
检察官助理:崔晓华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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