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苏CA****号小型轿车上道路沿复兴北路行驶至复兴北路与奔腾大道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牛某某体内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9mg/100ml血。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牛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车辆行驶证、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物证检验报告;
5.试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建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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