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5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9时59分,被告人牛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产业大道军城皮革门前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军城皮革门前时与姚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2.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无极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牛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军然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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