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5时22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曲阳县复兴街由南向北行驶到恒山路至北环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牛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敬合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1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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