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辛集市**路**里**号,住辛集市朝阳路**公司家属院。因犯盗窃罪,2011年1月12日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月29日假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雷丁牌电动四轮车沿朝阳路从辛集市飞马酒店由南向北行驶至方碑大街交叉口时,被处理治安案件的辛集市公安局育红街派出所查获。经抽血检测,牛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3. O7mg/lOOml。到案后牛某某如实供述事实经过,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
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及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公安部《关于督办整改非法生产车辆上路行驶问题的通知》,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合格证及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证言: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牛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5、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己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群茹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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