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05月14日20时33分,驾驶车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庄路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新区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经抽取牛某某的血样检测,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74.6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牛某某供述与辩解;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六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胜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桓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