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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牛某某,又名***,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住沁阳市**。2003年6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牛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头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温县黄庄镇南仓线孙郝庄村口路段时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84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牛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平

检察官助理:李晓丽

2020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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