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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唐河县,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樊城区长征路中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9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汉军

检察官助理:李雪君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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