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82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街**委**组,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05分许,牛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G**的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福利路北段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依法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5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询问及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宙明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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