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465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壳牌加油站门前时,被盘查的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07.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文峰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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