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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1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Q5P***小型普通客车,沿**乡**街至**村的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8.1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泽远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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