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03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01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西**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开发区**东路**号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汽车经由本市红谷隧道行驶至沿江快速路民德路隧道口附近,与隧道墙体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隧道墙体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牛某某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随后,民警将牛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一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检测,牛某某酒精含量为152.65mg/100ml。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牛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牛某某赔偿江西省建工集团集团公司沿江中南大道项目部经济损失275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和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克刚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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