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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某某某某某某庄22-1号,现住河南省正阳县铜钟镇大王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苏J*GG**的红色一汽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皮店乡王庄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对其进行抽血送检,后经鉴定,牛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臧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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