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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号,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沂南县湖头镇驻地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9.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4.现场检查笔录。

5.试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宝山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769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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