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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78********,汉族,小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村。2016年11月23日牛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1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燕郊诚信加油站东侧地磅磅房吃饭期间饮酒。当天20时许牛某某驾驶辽PA****号白色本田轿车沿三河市西柳村内道路行驶时被西柳村联防队员拦截,牛某某与联防队员发生冲突,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牛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牛某某移送交警处理。经三河燕郊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207.96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牛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慕小娟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80306****。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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