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街***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1时57分左右,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冀******灰色波罗牌小型轿车,沿河北省保定市建国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建国路与乐凯大街交叉口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2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 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旭光
检察官助理:牛适然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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