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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84********,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饶阳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7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G****号小型轿车沿饶阳县振兴街由南向北行驶。当其驾车行驶到饶阳县健康路与振兴街交叉口时,被饶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物证鉴定所对牛某某血液酒精浓度进行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96.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

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随

检察官助理:孟琛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居住于户籍所在地

2.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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