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51970********,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洛嘉L*****型三轮摩托车,沿32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石道乡上沃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翻车,至牛某某及乘车人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登封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验,牛某某血醇含量为156.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2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金章
申丽丽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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