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二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村,现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村**巷**号**幢**室。2016年12月23日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行政罚款壹仟元。2019年7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39分,被告人牛某某与两个朋友在碱梁村农家乐吃饭喝酒后,驾驶新A*****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务员小区F区路段时,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民警当场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牛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告人牛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牛某某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AJ-11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照片及视频、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牛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保候审,电话:17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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