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拘留,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1时15分许,牛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D****号红色二轮机动摩托车自动向西行驶至河南省西平县柏城镇滨河路北关洪河桥西约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9月7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牛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是134.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党员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现场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机动摩托车,应从重处理。被告人牛某某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应从重处理。被告人牛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牛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西平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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