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牛某某,曾用名牛某某、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1********,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登封市交通运输局职工,住登封市**街道办事处**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登封市**乡“**饭店”内饮酒后,驾驶豫A*****灰色小型面包车,沿石道街由东向西行驶至323省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牛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49.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及辩解;2、证人张某某、丁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相关书证;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克
张恒岩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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