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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危险驾驶)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牛某某,曾用名无,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客车沿廊坊市广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道交口处时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22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刘芳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313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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