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604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2018年5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1月7日因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冀F*****白色昌河牌小型轿车,沿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创业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驾驶人牛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47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驾驶人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7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卫
2020年4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住保定市莲池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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