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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合同诈骗案)_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诉刑诉〔2018〕25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41962********,汉族,大专文化,系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图里河林业局**,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镇**里**楼**单元**号。2017年10月8日被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2017年10月11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1日、2018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牛某某伙同程某某(另案处理)编造虚假的加格达奇区新林区通信管道工程项目,冒用长春天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范某某的名义,承诺支付材料预付款作为定金即可承揽工程,利用虚假的“长春天泽通信有限公司”印章与被害人谷某某(男,38岁)签订虚假的通信管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被害人谷某某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牛某某于2017年10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春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通信管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3.证人董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东

2018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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