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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合同诈骗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14〕40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1197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卫辉市**乡**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3月2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4月30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4年7月29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退回正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4年9月12日正阳县公安局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4年10月11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份,被告人牛某某多次在正阳县**镇**村村民陈某某以及正阳县**乡**村杨某某处收购粮食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的信任。

(1)、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牛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害人陈某某约定调取两车小麦至新乡,货到付款,发货后以种种理由不予付款。之后,被告人牛某某以相同方式于2013年8月5日、2013年8月12日再次从被害人陈某某骗取三车小麦后失去联系。该五车小麦共计236440公斤,价值543812元,转卖后所得款项被牛某某挥霍花销。2013年9月20日,经他人协调,被告人牛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转账40000元,随后再次失去联系,余下503812元至今未还。

(2)、2013年8月份,被告人牛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害人杨某某约定调取一车小麦至新乡,货到付款,发货后以种种理由不予付款,后失去联系。该车小麦价值约110000元。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牛某某向被害人杨某某转账70000元,余下39000元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某某、尹某某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他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某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拓荒

检察员:王润林

2014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在正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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