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5********,汉族,中专文化水平,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路**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牛某某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作为担保,在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方星座C座2607室的西安泰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内与该公司签订《信贷购车服务合同》,骗取该公司给其垫付人民币93万元购车款,同年5月24日,牛某某从陕西中进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走一辆红色宝马X6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5UXFG2C53DL782516,发动机号码:071638126N55B30A),牛某某将车辆开走后既不偿还购车款本金,也不给车辆上户,之后牛某某失去联系。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牛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信贷购车服务合同、垫付提车协议及相关材料、客户报价单、相关车辆资料、银行流水;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陈述;
4.被告人牛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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