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妨害公务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5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5时许,平泉市交通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杨树岭镇高速收费站出口附近执法,在对商务车检查时,被告人牛某某没有停车直接加速向北离开,在杨树岭中学路口附近,牛某某驾驶该商务车将道路中间的执法车冲撞开后离开,交通局执法车的左后方及左侧车身被撞坏。 经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江淮小型轿车损坏部位价格认定人民币1833.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牛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