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18时许,安阳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马某某、杜某某、常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安阳市**区**路**段**小区门口对占道经营的高某某进行执法,暂扣高某某卫生纸2包并通知高某某到安阳市**区**街道办事处接受处理。马某某等人在执法完毕后遂骑车回**办事处。在马帅从**路行驶至**大道向西约50米处时,被随后赶来的被告人牛某某(与高某某系夫妻关系)等人拦住,在牛某某等人抢夺被暂扣的卫生纸时,双方发生争执,牛某某用其拖鞋连续击打马某某头部,后被拦开。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与马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马某某谅解。
被告人牛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常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陈述;5.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在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牛某某系初犯,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牛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英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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