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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妨害公务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南派出所,住介休市**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介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许,牛某某酒后驾驶摩托带孩子出绿城华府大门时与保安发生冲突,报警后介休市西南派出所安排民警赵某某、杨某某、霍某某、温某某、张某某出警到达现场,民警见牛某某将摩托车停在绿城华府出口堵着大门,责令牛某某将摩托车挪开,牛某某不听劝阻,双手握着大门,一直摇晃大门格栅将大门损坏,民警多次劝阻牛某某,朱建中不听劝阻出口谩骂民警,民警将其控制带上警车带离现场过程中,牛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将民警霍某某警帽打落,后民警霍某某、温某某将牛某某控制在警车第三排座位上带其回派出所途中,牛某某仍不断谩骂民警,使用拳头殴打民警霍某某左侧面部太阳穴,将民警温某某胸部抓伤,之后牛某某被带到派出所醒酒。牛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霍某某、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介休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闹事,不听民警劝阻,谩骂、殴打正在执勤的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星光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场所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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