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晚上22时43分许,坡胡派出所民警樊某某在所值班期间,接长葛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一男子在长葛市坡胡镇**村**处殴打保安,接报后坡胡派出所辅警陈某某、胡某某、陈某,坡胡派出所民警樊某某带领辅警娄某某先后赶到现场处警,到达现场处警时遭到被告人牛某某的殴打和辱骂,致使民警樊某某,辅警陈某某、胡某某、陈某、娄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牛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樊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陈某、娄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樊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范某某、李某某证言;
4、视听资料;
5、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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