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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牛某某,绰号杨红,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庆安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乡**村**屯,现住址山东省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2014年12月6日因吸毒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24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12月25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9月28日因吸毒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3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牛某某租住于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孙某某(已判刑)与其长期共同居住。期间,被告人牛某某先后多次在其租房内容留吴某某、潘某某、许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份的一天,吴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牛某某的租房内向孙某某购买冰毒后,利用某某提供的自制溜冰壶,与被告人牛某某、孙某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2、2017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在被告人牛某某的租房内,被告人牛某某提供自制溜冰壶和冰毒,与潘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3、2017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许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牛某某的租房内向孙某某购买冰毒后,利用孙某某提供的自制溜冰壶,与被告人牛某某、孙某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二、贩卖毒品罪

2017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牛某某先后二次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向任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约1克许。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牛某某在其租房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通过王某某向任某某贩卖冰毒0.5克许。

2、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牛某某在其租房内,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通过王某某向任某某贩卖冰毒0.5克许。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1册、散页材料10页。

3.证人(鉴定人)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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