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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镇**村**,现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单元**。2009年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社区戒毒,2011年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8月因吸毒被古交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3月上旬,2019年3月中旬、2019年4月上旬先后三次在其位于太原市某某小区某单元某某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郝某某吸食毒品土制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检查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三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君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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