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山西省平顺县**乡**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牛某某多次提供山西省平顺县**乡**村的住所容留张某甲、曹某某、张某乙等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曹某某、张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牛某某供述和辩解;4.指认、辨认笔录等;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宏德
检察官助理白 清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平顺县**乡**村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