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曲县**村,现住山西省阳曲县**小区**单元**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本案由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牛某某在其位于阳曲县县城某某苑小区某单元某室家中,容留牛某乙、郑某某、张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并在值班律师白文婷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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