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0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沙洋**监狱民警,现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号**区宿舍**号,住湖北省沙洋县**路**小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9年5月28日被沙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牛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牛某某在自己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26日,陈某某请张某某在牛某某家吸毒麻果(麻果系陈某某找周某某〈已起诉〉购买),后牛某某回到家中后和陈某某、张某某一起将麻果吸食。

2、2019年5月27日9时许,在牛某某家中,陈某某接到张某某让其购买毒品后一起吸毒的信息。尔后,陈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购买麻果4颗和1小管冰毒,后张某某将200元转给陈某某。不久,陈某某带张某某到牛某某家中,陈某某拿出4颗麻果和1小管冰毒后与张某某、牛某某一起吸食,吸食完后张某某于11时35分许离开牛某某家。

3、2019年5月27日下午,张某某又想吸毒,让陈某某购买毒品,陈某某从向某某处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7颗麻果。当晚20时12分许,陈某某带张某某到牛某某家,之后牛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三人在客厅吸食麻果,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4人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沙洋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手机截图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牛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勇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