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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寻衅滋事案)_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牛某某,绰号“母牛”,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2001********,彝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屏边县**镇**路**号,住屏边县**镇**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屏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屏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晚2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与魏某某在路过屏边县**超市时,发现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在**超市门口发生争执,被告人牛某某便与魏某某一同上前劝阻李某甲和李某乙。在劝阻过程中,牛某某对被害人李某甲实施殴打。

2019年9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和魏某某、许某某、桂某某饮酒后,在屏边县**宾馆门口与被害人熊某甲、熊某乙相遇。牛某某跟随二人走进**宾馆大门内无故殴打被害人熊某甲,随行的魏某某、许某某也参与殴打被害人熊某甲,之后熊某甲、熊某乙跑开,牛某某等人继续追逐二人至**网吧附近未果后放弃追逐。

2019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发现被害人熊某甲与熊某乙、熊某丙在屏边县**酒店附近,在和朱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跟随被害人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至**桥附近时,牛某某跑到被害人熊某甲身后踢了熊某甲一脚,之后牛某某等人追赶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至交警队门口对熊某甲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熊某甲的陈述;

3.证人魏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无事生非、逞强耍横,一年内无故随意殴打他人三次,其中一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春奕

代理检察员: 张 骋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辩护律师执业证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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