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97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牛肉汤店内,与邻桌被害人李某某因酒后发生口角,李某某上前拉起牛某某,随即双方发生扭打,被劝开后被告人牛某某持店内菜刀砍击被害人李某某腹部,致其左侧髂骨骨折。后,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牛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1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颖
检察官助理:吴泽洸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杭州钱塘新区,联系方式1525883****;
2数字卷宗,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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