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区**村**街**号,住本村。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凌晨2时左右,在藁城区开发区**路**网络俱乐部,被告人牛某某酒后无故用一包矿泉水砸任某某。任某某问牛某某为什么砸他,牛某某称看他不顺眼。后任某某先给网吧老板打电话说明情况后又拨打110报警,随后牛某某对任某某拳打脚踢,致任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藁城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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