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村**号,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5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奥凯光电院内无故殴打申某某,并将申某某右眼打伤。后经法医鉴定,申某某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牛某某被传唤至通许县公安局产业集聚区派出所。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无故殴打他人,并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冠军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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