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42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某某与王某(已判刑)等人于2018年3月19日12时40分许,在鞍山市铁东区汇园大道桃源小酒馆附近,通过驾驶机动车追尾的方式,撞坏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奥迪A8L轿车,当郑某某下车查看时,牛某某、王某等人对郑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车辆财产损失为人民币217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车辆照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铁东区物价局鞍东价刑认字(2018)第08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郑某某、徐永振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宝昌
代理检察员: 张 岩
2019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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