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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牛某某1,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汉族,初中,中共党员。住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某某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2,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某某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1、牛某某2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牛某某1在龙安区腊梅园附近的龙岗湾农家乐饭店内组织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牛某某1提供场地、烟水、扑克牌等赌博工具,通过抽头渔利的方式营利,抽头渔利数额五万余元。被告人牛某某2在赌场负责望风、看门,为赌客拿烟拿水,有时通过手机支付为赌客兑换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1、牛某某2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1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牛某某2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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