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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生于1975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退回苍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苍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牛某某用身份证在“闲聊APP”中注册一个群,取名“皮皮5群”,并将从朋友处接手管理的群内成员全部拉入该群,之后又陆续拉入新的成员进入,组织群内人员打麻将从事赌博活动,该群人数近百人。该群建立后,被告人牛某某担任群主,在群内将自己购买的“皮皮麻将”房间号链接地址予以发布供参赌人员使用,并在群内发布赌博规则和相关奖惩制度,制定收取房费的标准和收发方式。其间,为了弥补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便授予自己的丈夫周某某(另案处理)管理员权限,帮助其进行管理和收取房费。至2019年底,被告人牛某某共收取房费人民币62180元,周某某共收取房费人民币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笔录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彭某某、龚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手机检查记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发布赌博规则,制定水钱抽取标准和办法,组织人员参加赌博,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309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被侦查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国强

检察官助理:张  洋


2020年8月13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住苍溪县**镇**巷**号**栋**单元**楼

**号

2.侦查卷宗4册,补充证据3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

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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