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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份以来,李某某在兰考县城关镇红星美凯龙北侧的红星雅苑小区内租用一处民房,放置一台八个把位的“捕鱼机”,由被告人牛某某负责经营管理,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利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侦破报告、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证实案件相关情况;2. 同案犯李永强供述证实其伙同牛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3.证人赵某某、陈某某证言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4.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证实其伙同李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5.鉴定意见。另有其他证据证实本案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

检察官助理:胡亚文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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