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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枣阳市**镇**委**组,住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4日以来,被告人牛某某租赁本区**小区A区7号楼门面112、113室房屋,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两台十六座,采取现金换取游戏分的模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牟利。截止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牛某某获取非法所得 105071.5元。

2018年4月16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查获上述两台电子游戏机,赌资2.24万元。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认定:被查获的两台电子游戏机共有16 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均具有上分、押分、退分、退币、荧屏计分的赌博功能,并在游戏中选定赔率等形式以小博大,具有赌博功能。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牛某某退赃款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赌博机、赌资等物证;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斯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雅娟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住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室,联系电话18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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