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4********,汉族,文盲,农民,住郓城县**镇**楼村**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9月5日被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0年9月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2019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骑一辆自行车至郓城县**镇**楼村,趁夜色潜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强行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随后逃离。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被告人牛某某遗留血迹,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现场所遗留血迹系被告人牛某某遗留。
2019年1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被郓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牛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公安及对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调取监控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深夜潜入被害人家中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振江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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